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泰州市《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发〔2018〕166号)精神,扎实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主体作用,加大人才创新政策供给,全面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结合高港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高层次人才来高港创业
1.对来高港创业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提供三年免费人才公寓或累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租房补贴,并分别发放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购房券(如在高港购房,可分别增加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购房券),五年内每年分别提供5万元、4万元、3万元生活补贴。同时,对正常落户且符合“双创计划”申报条件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再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创业激励资金;创办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三年内首次达到1000万元、五年内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分别将企业当年产生的工商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创业提升奖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2.对来高港创业的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分别发放10万元、6万元购房券(如在高港购房,可分别增加5万元、3万元购房券),五年内每年分别提供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同时,对正常落户且符合“双创计划”申报条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办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三年内首次达到1000万元、五年内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分别将企业当年产生的工商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创业提升奖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3.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初创期、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园区、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将重点人才创业项目列为重点支持对象。人才创办企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根据项目运行情况、资金需求和产业化前景,可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人才创业基金,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收资本的30%。符合顶尖人才顶级支持“金凤凰”计划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三年内给予最高1亿元的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城投公司,各园区、镇街)
二、鼓励企业引育创新人才
4.激发企业引才聚才活力。对首次全职到我区企业就业的省部级及以上领军人才,人才公寓(租房补贴)、购房券及生活补贴政策参照同类创业人才执行。企业每全职新引进1名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在高港自主申报入选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三年内累计分别给予人才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5.减轻企业用才成本。支持企业高薪聘用人才,对全职新引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才所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补给企业。对通过中介组织全职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企业,按照中介佣金的50%给予企业引才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6.对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副高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购房券和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同类创业人才执行。对副高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受高校院所、集团总部派遣,到高港产研院、分(子)公司担任高管、首席技术官等,给予三年内累计最高6万元生活补贴。企业柔性引进的正高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如获批区级及以上“双创计划”资助,资助期内参照全职引进人才标准发放50%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7.支持企业加强博士后培养。企业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从事研究项目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企业聘任人才为技术副总或副总工程师,并新入选省“科技副总”的,给予企业3万元奖补。对参加区人才办组织开展的区外招才引智活动的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交通和住宿保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三、实施“双创人才”集聚计划
8.大力开展“高港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创新项目质量及效益,给予30万元、2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根据创业项目质量及效益,给予50万元、3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特别优秀的创业团队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符合新引进省外人才创业或全职创新的,分别增加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以上创新创业项目如在资助期内,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人才项目资助的,年度资助资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完善高层次人才金融扶持体系,对获批省、市、区“双创计划”创业类企业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的,可按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创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累计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9.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各类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对企业新获得国家“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等各类省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跟奖跟补(已获得市级人才项目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返乡创业的高港籍在外高层次人才,如获批省、市、区“双创计划”,可分别增加资助10万元、6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联)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我区创业就业
10.首次到我区自主创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低于三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不同层次,如在高港新购房,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购房券扶持。首次到我区自主创业或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不同层次,五年内每年提供0.5万元、0.4万元、0.3万元的生活补贴,同时发放5万元、4万元、3万元购房券(如在高港购房,可各增加1万元购房券)。区新选聘专门人才、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分别发放10万元、6万元购房券。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经认定成效明显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1.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新晋副高职称或在职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给予人才5000元奖补;新晋正高职称或在职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给予人才10000元奖补。初次取得高级、特级职业经理人资格的,分别给予人才2000元、5000元奖补;新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培养工程或获得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等荣誉的,分别给予人才2000元、5000元、10000元奖补。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重视“创二代”后备人才培养,对新入选省、市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企业家分别奖补5000元、3000元,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优秀企业家和“创二代”参加各类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一批既懂科技又懂市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六、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12.对新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培养工程或获得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等荣誉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人才2000元、5000元、10000元奖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新晋副高职称或在职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给予人才5000元奖补;新晋正高职称或在职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给予人才8000元奖补。在职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首次达到职工总数15%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七、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13.对新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培养工程或获得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企业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人才2000元、5000元、10000元奖补。对企业在职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人才5000元奖补;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分别给予人才5000元、8000元奖补。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大力选树培育“高港工匠”,相关部门给予每人3000元奖补。在职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比例首次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八、加强教育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4.对在职教师新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给予10000元奖补。对新晋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市突出贡献专家的,给予3000元奖补。对新晋正高级教师、省部级突出贡献专家、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的,给予6000元奖补。对全职新引进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五年以上的正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购房券,三年内每年分别提供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每年经考核合格后,对市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分别发放1200元、1200元、1800元补贴;对区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分别发放600元、800元、1200元补贴。对新聘高层次人才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在岗位总量控制范围内优先聘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15.对首次与我区医疗卫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五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不同层次,分别发放5万元、4万元、3万元购房券,三年内每年提供0.5万元、0.4万元、0.3万元的生活补贴。对全职新引进45周岁以下且签订聘用合同五年以上,具有正高、副高职称、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购房券,三年内每年分别提供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实用型人才,另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其中正高职称15万元、副高职称8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
九、激发招才引智活力
16.调动招才引智积极性。对招引落户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实施第一招引人备案制度,人才项目如获批省、市、区“双创计划”,按照每招引一名创新人才8000元、4000元、2000元,创业人才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引人奖补(同一人才项目在不同年度获批省、市、区“双创计划”的,可累加奖补,同一招引人每年备案人才项目数不超过3个)。聘任区外“引才大使”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对其招引落户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履行报备手续,后期如获批省、市、区“双创计划”,在参照备案制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奖补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招引一名人才分别增加6000元、4000元、2000元的标准奖补“引才大使”。(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17.对协助企业全职引进或成功获批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人才层次,每协助全职引进或成功获批1名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奖补。积极挖掘商会、学会、协会等社会资源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对帮助我区引进市级领军人才及以上的,参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奖补标准给予相应奖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科协、区工商联)
十、健全人才工作保障机制
18.强化人才分类评价,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注重专业技术带头人和突出贡献人才的评选向企业人才倾斜。坚持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把人才享受的薪酬待遇、创造的市场价值、获得的创业投资等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19.加大对有突出贡献企业、人才和单位的褒奖力度。定期评选褒奖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立科技镇长团结对联系企业制度,将科技镇长团成员纳入技术经纪人和企业科技人才专员队伍,对企业科技人才专员直接参与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人才项目的,按照获得资助总额的2%、1%给予奖补,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20.按照人才层次类别,发放“凤城英才卡”。在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每年为优秀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实行公办学校定点吸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制度,在基础教育阶段提供同城化子女入学保障,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待遇,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给予统筹安排、妥善解决。省部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在高港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五年内予以全额补贴。对全职来我区创新创业的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人才的配偶如随同来高港,适龄且未就业期间,给予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且愿意来我区工作的,落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支持园区、镇街加大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人才公寓建设力度,为承接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各园区、镇街)
21.对我区引进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人才、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享受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容错纠错机制,树立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如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高港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区人社局)
本意见中的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人才项目上已有先期投入的区级经济实体。区内市属企业,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政府性资金投资占股超过30%的企业除外。意见中所有涉及资助、补贴或奖补项目与区级及以上政策文件配套实施,除政策条款特别注明外,同一资助、奖补项目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奖补项目已有专项资金渠道的,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园区、镇街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泰高发〔2017〕6号文同时废止。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套下发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