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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州市高港区委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0    来源: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

  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泰政发〔2018〕166号)文件精神,聚焦“四个高港”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后备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市级准“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补;对入选区“独角兽”、“瞪羚”、“雏鹰”企业培育库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鼓励企业创新普惠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给予3%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使用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资源共享平台上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根据企业年度检验检测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税务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三、支持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补。对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补。对首次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且被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补。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的项目或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科协、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四、加强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市级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共建并登记为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五、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关联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牵头单位给予20万元奖补。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当年新签订的产学研合作或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服务示范基地、科技服务站、首席专家(工程师)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科协、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六、鼓补创业创新载体加快发展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补;对在园区设立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等机构,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补。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和孵化链条的机构,给予25万元奖补。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对绩效考评良好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补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绩效考评示范、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对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众创集聚区引进专业性运营管理团队的,另给予10万元奖补。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单位或团队,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七、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得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社会化服务省级奖补资金的,给予1:1配套奖补。对经区政府同意引进的国内外高校院所、央企、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及转移转化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对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区投资运营的独立机构或分支机构奖补5万元。对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经市级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八、加大科技成果奖补力度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课题组给予奖补,其中国家级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补15万元、1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发明人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补5万元、4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九、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贯彻落实省、市、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引导银行对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低成本、便利化的贷款支持。在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一定规模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建立覆盖天使投资、VC投资、PE投资、产业投资、并购投资等企业成长不同阶段的基金投资体系。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区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且募集资金的60%(含)以上为我区工业企业服务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实收资本、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实收资本、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实收资本、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补500万元。该奖补分3年支付,前2年各30%,第3年40%(政府或国有企业出资部分除外)。在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前五年,按其产生的对区、镇(街)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补;后五年按25%给予奖补。对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及战略投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5%且其融资额6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两年内给予经审计的实际投资额1‰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在我区新办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本地区投资首次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奖补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园区、镇街)

  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对当年申请并获得受理的PCT专利每件奖补2万元;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补5000元、800元、600元;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及以上的权利人,给予2万元奖补,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件及以上的权利人,给予5万元奖补,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5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及以上的权利人,给予8万元奖补,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3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5件及以上的权利人,给予10万元奖补;对当年净增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及以上的权利人,给予2万元奖补;按当年度统计,给予每件发明专利50%专利年费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当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补。对当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绩效评价为合格及以上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补;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补。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引进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当年代理本区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10%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再给予5万元奖补。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维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给予实际维权费用3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在应对重大涉外专利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等最高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园区、镇街)

  各项奖补资金每年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兑现。本政策意见同时作为市《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奖补配套政策,所涉奖补事项均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再进行奖补,同一事项涉及区级层面多条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补。凡当年未依法纳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两年。原泰高发〔2017〕9号、泰高政发〔2017〕22号文同时废止。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港区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泰州市高港区委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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